关于明确我市绿色建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节能〔2021〕5号)

2021-09-15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下称《绿建条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和《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 15-65-2021)(下称《验收规范》),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的全流程管理,提升我市建筑工程品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绿色建筑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并将实施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其中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并使用BIM技术进行建设。工业、仓库以及军事建筑无需执行绿色建筑要求。

  二、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按照《绿建条例》要求注明绿色建筑等级(不包括地下室),绿色建筑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容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本数)的新建居住小区项目,项目内所有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计容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本数)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三)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或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四)相关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对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有不同要求的,以要求高的为准。

  三、明确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求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二)施工图审查时应提交绿色建筑说明专篇和相关佐证资料,提交的施工图中,建筑专业应含有全专业的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其余专业应在说明中单独列出本专业采用的绿色建筑措施。对于同一地块中不同功能属性和技术措施的应分别提交绿色建筑设计资料。

  (三)施工图审查阶段未能提交的幕墙、装修、可再生能源、海绵城市、园林景观、智能化等专项设计资料,建设单位应对所涉及内容做出承诺,半年内提交相关资料给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专项施工。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四、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按《绿建条例》落实好相关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验收规范》开展绿色建筑验收工作,确保新建绿色建筑项目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优先采用被动式建筑节能技术,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

  (三)施工单位依法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在施工现场依法公示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措施。

  (四)监理单位依法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五)工程检测机构依法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六)物业服务单位在绿色建筑内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应依法对绿色建筑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运行要求开展服务。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重点检查绿色建筑措施按图施工情况。

  (二)东莞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对全市在建绿色建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抽查绿建施工图设计审查情况和绿建措施现场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绿色建筑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行为的,严格按《绿建条例》处理。

  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5日

  (经办人:节能办 吴文进,联系电话:0769-23072031。)

内容来源:http://zjj.dg.gov.cn/zjj/ztzl/cgjn/xgzcfg/content/post_3611719.html